環保署預告修正「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,並修正法規名稱為「貯存設施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(全文請參考附檔)。
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如下:
一、增訂貯存設施之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等定義,並完備設置之申請程序。
二、配合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,明訂地下水監測之監測項目。
三、為一致化管理,修正地下儲槽系統監測紀錄保存期限 為3年等相關文字。
四、增訂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巡查檢視規定。
五、增訂地上儲槽系統分級監測方式、定期申報、紀錄保 存、應變處理、備足預防疏漏污染器材及物品等規定。
六、針對11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既設業者,增訂6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及於2年內改善完畢,並視貯存物質不同,給予一定緩衝期因應監測、記錄及申報。
相關資訊請至
https://enews.epa.gov.tw/Page/3B3C62C78849F32F/fe3fcaa5-4987-4adc-8a44-9f7d79c4918e 查詢
為能了解相關規定是否有不妥之處,造成產業界執行困難,敬請業界先進於5/21(星期四)前提供相關意見(意見回覆單如附檔)。感謝!
本案連絡人:全國工業總會 吳伋 TEL:(02)2703-3500 #204
E-mail:chiwu@cnfi.org.tw